銅陵市第五中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
銅陵市第五中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嚴格我校學生管理,加強校風建設,維護正常教學生活秩序,培養(yǎng)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“四有”人才,根據(jù)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(guī)定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學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學校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規(guī)范言行,修養(yǎng)品質(zhì),勤奮學習,努力使自己成為德、智、體、美、勞全面發(fā)展的中學生。
第三條 對學生應以教育為主。違紀處分要本著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則,在深入調(diào)查的基礎上采取集體討論的方法。同時要做好被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。
第四條 違紀處分的種類分為:(一)通報批評;(二)警告;(三)嚴重警告;(四)記過;(五)留校察看;(六)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。
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具體內(nèi)容
第五條 對組織、參與罷課、罷考、罷餐以及其他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者,情節(jié)較輕,并有悔改表現(xiàn),可酌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六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規(guī),觸犯國家刑律,違反治安管理條例,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若團伙作案,為首者加重處罰。
第七條 對尋釁滋事、打架斗毆者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(一)對打架肇事者,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(二)因打架致人重傷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,致人輕傷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凡打人致傷者,都要負擔醫(yī)藥和營養(yǎng)費用。
(三)糾集校外人員參與打架斗毆或行兇報復造成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(四)威嚇、辱罵、圍攻或毆打教職工者,視情節(jié)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(五)斗毆中,凡持有兇器者(如刀、鐵器等)從重處罰。違紀后,不思悔改,不接受教育,將勢態(tài)進一步擴大者,加重處罰。
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準談戀愛,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九條 對傳閱、傳播黃色書籍、錄相、淫穢品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吸煙、酗酒、考試作弊、偷摘學校果實、破壞學校公物、損害學校環(huán)境等情況者,給予警告處分,情節(jié)嚴重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十一條 私用電器、亂接電線,在寢室使用明火,經(jīng)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,由此造成后果者,除追究經(jīng)濟責任外,還要加重處罰。
第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,干擾或影響他人學習、工作和休息,不聽勸阻者;在校內(nèi)吃零食、隨地吐痰、亂拋紙屑、穿奇裝異服,經(jīng)教育不改者;在餐廳就餐不排隊,擁擠、插隊、起哄而不聽勸阻者;私自將足球、籃球、排球帶到班級或宿舍,不存入指定地點,不聽勸阻者;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。
第十三條 在學習、勞動、實驗中違反操作規(guī)程、勞動紀律造成人身傷害、損失設備者,視其情節(jié)嚴重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四條 學生在學習、勞動和參加軍訓等活動中,都必須遵守紀律,不得無故遲到、早退、缺席,違者按下列情況給予處分:
(一)一學期累計曠課6—10節(jié)者,給予通報批評。
(二)一學期累計曠課11—15節(jié)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(三)一學期累計曠課16—20節(jié)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(四)一學期累計曠課21—25節(jié)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(五)一學期累計曠課26—30節(jié)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(六)一學期累計曠課30節(jié)以上者,視為自動退學,由學校通報除名。
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加重處分。
(一)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或受處分后借口申訴,無理糾纏,態(tài)度惡劣者;
(二)在一年內(nèi)重復違紀者;
(三)屢教不改或在校外造成惡劣影響者;
(四)影響民族團結的過錯方;
(五)對檢舉人、證人威脅、打擊報復者。
第三章 處分的審批權和善后工作
第十六條 處分的審批權限。屬于義務教育階級的學生違紀一般不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給予學生通報批評、警告、記過的,留校察看處分的,由政教處會同教務處拿出初步意見,責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經(jīng)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,并報市教育局后由校長宣布,以上各種處分均通知家長。
第十七條 對學生違紀事件的調(diào)查和處理,一般由政教處或保衛(wèi)人員會同學生所在班班主任負責。
第十八條 給予學生記過及以上處分的,學校應出具處分決定書,送交本人,同時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時限。
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受理學生對記過及以上處分的申訴。學生申訴委員會由校領導、政教處及團委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。
第二十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5個工作日內(nèi),可以向?qū)W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(nèi),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。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。
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(nèi),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訴。市教育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(nèi),應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。
第二十二條 凡給予處分的學生,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放入學生檔案,并通知家長。
第二十三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,不受歧視,受處分后能改正錯誤,有顯著進步者,經(jīng)班主任報請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,可將處分決定撤銷。
第四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 沒有列入的違紀行為,確應給予處分的,可比照本條例相近條款給予處理。
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。